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3-上訴-6329-2025021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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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 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14年2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14年2月5日,對被告行應否 延長羈押之訊問,並聽取其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尚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在案,被告既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則本案既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保全被告,以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其他手段代替,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 三、綜上,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自114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