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M-113-上訴-6396-2024121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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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智淙 籍設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後棟(基隆○○○○○○○○) 現居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26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智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智淙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 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因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