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HM-113-上訴-6514-2025010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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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65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46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龍童(下稱被告)因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5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警察機關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廟派出所」等節,此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惟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3至8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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