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M-113-上訴-6593-2025022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崑益 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崑益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崑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認為有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經原審被告自白在卷,復有涉案行李箱及毒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證據在卷,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經原審有罪認定量處有期徒刑15年,依常情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再依比例原則衡量公益及被告利益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性,應予羈押,於113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檢察官 起訴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行,並有卷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則被告在受此重刑之宣告後,具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而有羈押之原因。又上開羈押原因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較輕微之手段替代,斟酌被告所涉為運輸第一級毒品重罪,所生危害甚鉅,及本案犯罪情節、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權衡被告因遭羈押所受侵害之家庭、經濟、身體健康與人身自由等個人權益,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並參酌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仍有前述羈押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