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HM-113-上訴-6693-20250306-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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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宇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331號、113年度訴字第63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958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18138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宇倫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宇倫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原判決所載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且有原判決理由欄貳、一所列證人、證物為憑,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犯嫌重大。又被告前有2次通緝到案紀錄,有規避偵查、審判之意,而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經警以詐欺集團車手身分逮捕,並經檢察官訊問後交保,卻仍於同年3月25日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且無從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為輕微之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13年12月16日裁定羈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 其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先前已有另案遭通緝之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至68、129頁),確有逃避審判、執行之情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甫於113年3月21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為警查獲後,數日內旋即再犯同一類型之犯罪,復有其他同一性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另案審理中(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其於短期內先後多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案雖經本院於114年2月25日判決在案,惟尚未確定,為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經權衡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綜合斟酌前述各項情狀,認目前尚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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