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HM-113-上訴-6820-2025011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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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吉 朱晃緒 陳昱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乙○○、甲○○、丙○○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原限制期限至114年1月16日屆滿。本案上訴後於113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所餘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未滿1月,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5項規定延長1月至114年1月22日屆滿。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1月22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 發函給予被告乙○○等3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乙○○等3人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有出境、出海規避刑責之可能,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