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3-上訴-6833-2025021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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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如 葉○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文玲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228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葉○如陳報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