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3-上訴-6838-2024122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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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槐 韓志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槐、盧志昌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宗槐、盧志昌不服原判決,分別於民 國113年7月5日、1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均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此有被告張宗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被告韓志昌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