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M-113-上訴-6898-20250319-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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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HOAI LAM(中文名武懷藍)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HOAI LAM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VU HOAI LAM(下稱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 犯行,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並核 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尚未審結,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從而認為以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