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HM-113-上重更一-5-20241205-2
字號
上重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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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孟烽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陳憶婷律師」應更正為「連 憶婷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上述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連憶 婷律師」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