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HM-113-上重訴-38-20250221-2
字號
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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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下稱被告)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等罪,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原審判決所載之證據可佐,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乃足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人合理判斷,且被告為法國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及家人,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為被告確有逃亡之虞。從而,本案被告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事由,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對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認非予羈押,國家審判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故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使用其他科技設備替代羈押,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情形,爰命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予以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4年3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訊問後,觀諸全案卷證、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衡諸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且本院現仍在審理中,被告為法國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及家人,而與外國有相當聯繫因素,具有長期逃亡居住境外之能力,基於犯罪之目的始入境臺灣,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審酌目前一切客觀情狀,認羈押原因猶未消滅,為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並衡諸被告所涉運輸毒品犯罪為萬國公罪,運輸毒品為重量高達4,000多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倘流入市面,勢將加速毒品之氾濫,其犯行對於社會法益侵害程度至為嚴重,及所為對於社會之危害性與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均衡維護考量,認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押之必要性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加以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綜上,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14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