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交上易-283-20241111-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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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敬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319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21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7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上開期日傳票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前揭住所前,被告業於113年10月15日將戶籍遷入前揭居所,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本資料附於本院卷為憑,是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