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M-113-交上訴-153-20241119-1

字號

交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太山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蕭秋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53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蕭太山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依循告訴人黃碧玉之請求,提起上訴,明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有檢察官上訴書、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20、48頁),被告蕭太山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就被告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之罪,先予敘明。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說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傷後,為規避應擔負之責任,竟未停留現場協助送醫救治或為適當處置,亦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所為實足非難,且事後一再卸詞否認犯行,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自白過失傷害之犯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告訴人受傷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過失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旨,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檢察官原依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告訴人所受傷害非微,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然原審判決後,被告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0萬元達成調解,被告已依調解筆錄內容按期給付,此有原審法院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191號調解筆錄、輔佐人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前於103年間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 03年度桃交簡字第414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於104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綠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固非可取,惟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按期履行,業如前述,足見其已有悔意並積極彌補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衡以被告現年75歲,且患有頰粘膜惡性腫瘤(即口腔癌),目前仍持續門診治療中,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身體健康狀況難謂良好,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判處罪刑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允宜給予自新之機會,對其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 本判決。 五、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美鈴於本院實行公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