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交聲再-22-20241101-1

字號

交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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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張銘豪 受判決人 喬于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交上易 字第248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368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48號)係諭 知受判決人喬于綸無罪之判決,聲請人張銘豪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聲請人提起自訴,聲請人僅係該確定判決之告訴人,有上開確定判決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自非依法得以聲請再審之人,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聲請人漏未於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處簽名,惟其於遞送書狀之信封上已簽署姓名,爰不再贅予命其補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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