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交附民上-6-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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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游阿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子霈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 交附民字第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3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之請求若符合民事求償之相關規定,應另速循民事程序尋求救濟,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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