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HM-113-交附民-136-202502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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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劉東霖 被 告 徐盟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63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