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HM-113-交附民-86-202410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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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林青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6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林青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審法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43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雖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原告黃巧芬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