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M-113-侵上訴-168-20241115-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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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 聲請人即 被 害 人 AE000-A109197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 江玟萱律師 被 告 蔡家宏 指定辯護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王萬居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字 第16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09197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宏、王萬居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AE000-A109197為本件強制性交罪之直接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被告二人係因涉嫌對聲請人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經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原審即裁定准予訴訟參與,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復無不適當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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