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侵上訴-214-20241219-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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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廷聿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之㈢關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A女或其父母任何損害」之記載,應 更正為「迄今僅賠償告訴人A女及其父母40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 實體部分之四、撤銷改判之理由之㈢關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A女或其父母任何損害」之記載,顯係「迄今僅賠償告訴人A女及其父母40萬元」之打字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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