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M-113-侵附民上-5-20250319-1

字號

侵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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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玉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AW000-A109456(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AD000-A110068(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暨理由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AW000-A109456、AD000-A110068(下稱 被告2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雖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暨理由狀主張「若鈞院認 定被告之刑事案件為無罪、免刑或不受理,亦請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民事訴訟移至民事庭審理」云云(見前揭書狀第4頁),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徵諸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無理由,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餘地。是上訴審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56號判決意旨、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雖檢察官與原告分別對於刑、民兩部分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然本院既認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以前揭判決駁回刑事訴訟之上訴,關於被告2人被訴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自亦應一併駁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於上訴審始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云云,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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