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原上訴-165-20241021-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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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慶宏 選任辯護人 黃志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林翰 黃建誠 前列蔡林翰、黃建誠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堯 林志榮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邱清雄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之「張智堯」應更正為「張志堯」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被告姓名「張智堯」係 「張志堯」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