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M-113-原上訴-217-20241114-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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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修 吳旻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德恩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旻修、吳旻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旻修、吳旻哲等人(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而犯私行拘禁罪,共2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原審量處刑度非輕,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羈押3月,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 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佐以被告2人犯行,對社會危害非輕,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均對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3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