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原上訴-276-20241219-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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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家豪 選任辯護人 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家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家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 為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羈押被告期限屆滿前之113年12月17日,對被告 行應否延長羈押之訊問,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113年2月26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出面向告訴人蔡鳳鶯收取詐欺贓款,遭警方逮捕而未得手,被告經檢察官諭知5萬元具保釋放後,又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3月26日出面向告訴人賴廷勇收取詐欺贓款再度遭警方逮捕,參以被告另有多件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本案雖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判決在案,惟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保全被告,以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其他手段代替,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及辯護人以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所涉另案加重詐欺等案件,亦坦承犯行,請求交保返家過年,再面對司法處罰,對於被告矯正自身行為有所助益等節,惟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