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3-原上訴-304-20250313-4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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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群享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法扶律師) 莊賀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柏毅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群享、江柏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群享、江柏毅(下稱被告2人)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嗣並裁定於114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被告2人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3月7日訊 問被告2人後,被告2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於本件審理時均表示認罪,審酌全案情節、卷內相關事證,以及被告2人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8年6月,有原審判決書及所載相關證據可稽,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者,被告2人既經判處上開刑期,刑期非短,雖尚未判決確定,然被告2人已表示認罪,一旦判決確定,將受刑罰執行,衡諸重刑常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等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以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及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經權衡本案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嚴重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雖均請求以交保替代羈 押等語。然本院權衡本案被告2人涉嫌犯罪情節及其危害程度、被告權益之保障,及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等情狀,依比例原則,認本案仍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命具保或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至被告林群享表示希望交保處理家中事務云云,核非羈押程序所審酌事項。是被告2人請求以交保替代延長羈押,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14 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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