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原上訴-73-20241028-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凱翔 指定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星旺 陳思漢 指定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所載「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11、 12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緝 字第11、1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刑 事判決,其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所載「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11、12號」之記載,顯係「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12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