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原附民-76-2024102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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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欣蕾 被 告 陳佑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佑麟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4月30日宣判、113年6月11日確定,且經調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原告林欣蕾係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16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上揭規定不符,其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