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3-國審侵上重訴-1-20241107-2
字號
國審侵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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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侵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 陳柏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國審侵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4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的攜 帶凶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 檢察官的意見後,並審酌被告所犯罪行、年齡、身心健康情形等狀況,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3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