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接見通信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HM-113-國審抗-15-20250205-2
字號
國審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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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 選任辯護人 羅開律師(法扶律師) 唐玉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准予接見通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 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關於「林俊宏律師」之記載 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所載之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林俊宏律師 」之記載,係屬贅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