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M-113-抗-122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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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21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詹銘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9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4日,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1月1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各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原審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大多為竊盜罪,部分為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如附表編號20所示部分則包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原審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其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抗告意旨略以:   若以原裁定,依其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4日為基礎,可能 導致受刑人有3或數組定應執行刑,無法選擇較有利之方式定應執行刑,且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最重刑為6月以下,數罪併罰亦應斟酌其所犯之罪責、手段、目的、侵害法益、各罪彼此關聯性、行為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及社會化之刑事政策,原裁定論以12年重刑,比殺人罪還要重,實有違定應執行刑目的,請求考量其所犯罪行之輕重,更為裁定,以符罪責,並減輕其罰金負擔云云。 三、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447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詹銘祥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20各罪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經查檢察官為本案聲請前曾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113年4月16日勾選「就上列案件我不要聲請定刑(不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案件分開定刑)」(見執聲卷所附調查表,未編頁碼),檢察官僅就受刑人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刑(見本院被告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另原審徵詢受刑人意見時,其勾選「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且填載「因本人所有可罰金都要繳,請合併」(見原審卷第189頁徵詢意見單)。參諸受刑人抗告時陳稱另有其他執行案件(見本院卷第19頁),經核對本院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執行及定刑紀錄,就其中主張「桃園地檢」部分似有111年執字6000、6997號、111年執助字1079、1081、110年執助字2966號等數件執行案件(見本院卷第46、54、66、70、86頁),似非此次聲請定刑範圍,且似屬普通竊盜等犯行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則受刑人於原審「因本人所有可罰金都要繳,請合併」,其真意究竟為何?是否欲將其他抗告意旨所指非本案聲請範圍之「所有」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均納入,而撤回原同意本案檢察官所為聲請?且抗告意旨所指案件與本件是否符合合併定型之要件?有無重覆定刑之情形,究竟實情為何?原審法院於裁定前並未調查釐清。㈡另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所聲請定刑部分,依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均為普通竊盜犯行,行為時間介於110年5月27日至10月15日間,行竊方式有徒手或以石塊丟擲等,其所竊得之物多為單車或汽車內物品等不同之物,其各次竊盜犯行間關聯性如何?如何整體觀察審酌被告犯罪人格與傾向以達其特別預防目的?原判決就此未詳予論明,有無違反罪刑相當、責任遞減原則,尚有疑義。抗告意旨予以指摘,尚非全然無稽。㈢綜上所述,抗告人於原裁定前已否為撤回請求之表示,並非無疑,且抗告人各宣告刑間之總體審酌,亦有疑義,原審仍有調查說明之必要。抗告雖未全然指摘,然原裁定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屬無可維持,為保障抗告人權益及兼顧審級利益,釐清抗告人真意,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0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82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1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19日 備註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1月10日至110年6月13日 110年8月28日至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02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34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9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8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13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5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8日 110年6月8日 110年10月10日、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5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4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5日 111年9月9日 111年8月3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6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等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至110年9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9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0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2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4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05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29日 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15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4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95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10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0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7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至110年8月1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1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3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0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0號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6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17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7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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