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抗-146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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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62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龔子翔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 第13號刑事裁定」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龔子翔(下稱受刑人)因竊 盜等46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犯竊盜42罪(最高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最低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施用毒品4罪,共46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犯罪時間為民國99年9月至100年6月間,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上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比竊盜罪最重法定刑度之5年,多達5倍之刑期,客觀上已有責罰不相當過苛之情,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本案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另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5年確定,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而受刑人向新北地檢署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重新定刑,經新北地檢署以112年11月17日新北檢貞戊112執聲他4515字第11291423260號函復:查本件業已定應執行刑之刑,故所請礙難准許等語,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裁定、上開函文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函調執行卷宗查閱無訛,堪認屬實。  ㈡上開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裁定既已確定,且該裁定所含之罪 復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自應受上開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是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予以執行,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尚無違法或不當,原裁定據此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原裁定因認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受刑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9 月9日凌晨1時35分許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145號 臺北地院 99年度易字第3437號 100年5月12日 臺北地院 99年度易字第3437號 100年6月7日 否 編號1至2所示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3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99年9月14日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145號 臺北地院 99年度易字第3437號 100年5月12日 臺北地院 99年度易字第3437號 100年6月7日 是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 日 99年10月26日0 時43分許為警採尿前96 小時內之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 板橋地院 100年度簡字第3427號 100年5月6日 板橋地院 100年度簡字第3427號 100年6月16日 是 4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8 月3日上午7時15分許 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390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5月19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6月24日 否 編號4至7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9 月28日上午9時許 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390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5月19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6月24日 否 6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9 月29日凌晨2時許 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390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5月19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6月24日 否 7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9 月18日凌晨3 時50分許 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390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5月19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3號 100年6月24日 否 8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9 月11日凌晨 1、2時許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623號 臺北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96號 100年6月28日 臺北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96號 100年8月1日 否 編號8至9所示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9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9 月11日凌晨 1、2時許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623號 臺北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96號 100年6月28日 臺北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296號 100年8月1日 否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 日 100年4月6日晚間7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3602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簡字第4924號 100年7月2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簡字第4924號 100年8月25日 是 11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1月3 日凌晨 2、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0581、11525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0月2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1月14日 否 編號11至14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17、18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12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4月1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0581、11525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0月2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1月14日 否 1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4月2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0581、11525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0月2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1月14日 否 14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4月3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0581、11525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0月2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18 17、1841號 100 年11月14日 否 1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00年0 月00日下午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3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是 編號15至21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84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1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99年7 月30日凌晨4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17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99年9 月21日上午6時30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18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99年9 月26日凌晨2時27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19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8 月27日凌晨3時9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20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9 月29日23時30分許至翌日(30)5 時40分許之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21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99年10月3日凌晨4時8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2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1月11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846號 100 年12月16日 否 22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7月4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編號22至31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2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7 月29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4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8 月15日凌晨2 時58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5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9 月21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6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10月3 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7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10月6 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8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9年10月6 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 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29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99年7 月26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30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99年10月6 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3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99年10月8 日夜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2364號 100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 100 年12月26日 否 3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 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5543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簡字第7424號 100 年12月12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簡字第7424號 101年1月31日 是 3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2月9日凌晨2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編號33至42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34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0年5月10日上午8 時前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35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0年3月16日凌晨4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3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0年5月9日上午7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37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0年5月15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38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0年5月8日凌晨1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39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0年3月17日凌晨2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40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0年5月7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41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0年5月17日凌晨0 時至上午6 時30分間某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42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0年5月17日凌晨2 時15分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15008、15701、16596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1月20日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3678號 101年2月29日 否 4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6月2日凌晨2時許 宜蘭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5030號 宜蘭地院 101 年度易字第20號 101年3月1日 宜蘭地院 101 年度易字第20號 101年4月3日 否 編號43至44所示罪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44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6月2日凌晨2時30分許 宜蘭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5030號 宜蘭地院 101 年度易字第20號 101年3月1日 宜蘭地院 101 年度易字第20號 101年4月3日 否 45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0年2月22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6859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4273號 101年3月28日 臺灣高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1122號 101年6月4日 否 編號45至46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46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2月22日凌晨3時許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6859號 板橋地院 100 年度易字第4273號 101年3月28日 臺灣高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1122號 101年6月4日 否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龔子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11月17日新北檢貞戊1 12執聲他4515字第11291423260號函),聲明異議,前經本院裁 定後(113年度聲字第211號),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 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更審(113年度抗字第555號),本院更為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 本院前以101年度聲字第3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涉犯之竊盜罪最低判處有期徒刑3月、最高為10月,共計42罪判刑29年8月,與另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年6月合計刑度為31年4月,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然竊盜罪最重刑度僅為有期徒刑5年,犯罪時間為99年9月至100年6月間,所犯罪質相似、時間密接,原裁定定刑為法定刑最高之5倍之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酌定對受刑人較有利且符合刑法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故依法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並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受理,然經新北地檢以112年11月17日新北檢貞戊112執聲他4515字第11291423260號函否准受刑人所請,故認執行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11月17日新北檢貞戊112執聲他4515字第11291423260號函函復「查本件業已定應執行刑之刑,故所請礙難准許」,有上開函文附卷可稽。由形式觀之,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文意旨既已明確表示拒絕受理受刑人關於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 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2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嗣經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5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等情,受刑人並在監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裁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固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指法院於裁判時,發現行為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法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並非謂裁判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者,亦須依此規定決定準據法;亦即,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從而,法院所為之裁判確定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之問題。是受刑人本件所犯罪刑雖有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之刑,而於101年8月31日確定在案,故刑法第50條規定既於102年1月23日始修正公佈,並於同年1月25日生效施行,顯見新法生效施行日係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因法律變更而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及依確定裁定而指揮執行,並無不當。又上開二裁定內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而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尚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綜上,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定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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