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M-113-抗-1916-20241014-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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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鴻儒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黃鴻儒(下稱被告)前因涉 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065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黃○○(年籍詳卷)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原審法院遂以111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又被告係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本案手機)伸進告訴人裙底,並持以窺視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等情,業據告訴人證述明確大致相符,復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等可佐,足見本案手機為被告所有持以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對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使用手機自拍模式來窺視 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實際上被告當時手持方式為手機背面朝上,製作筆錄時也有向員警說明監視器上的閃光是手機殼背面反光,被告並無犯罪,請法官重新調查,切勿沒收被告財產等語。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關於沒收規定,雖已去「從刑化」,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刑事法律效果,並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可分之原則,但仍以刑事不法(即仍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不以罪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是以,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固然允許法院為單獨宣告沒收,惟仍應以具備刑事不法為前提,並符合刑法所定沒收或追徵之實體要件。 四、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065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起訴書、撤回告訴狀、原審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7至9、81、89至90頁、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欠缺訴追要件,而未經法院實質審理,認定被告確有刑事不法行為。 ㈡觀諸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固坦承欲持手機拍攝告訴人腿 部,因告訴人發覺而未拍成,然始終否認涉有以手機窺視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見偵卷第73至74頁、原審審易字卷第39頁),參酌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指摘被告係持手機拍攝其身體私密部位,並未提及被告以手機窺視其裙底(見偵卷第28至29頁、第79頁),以及本案原審審理時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之結果為:「…(20:27:33)被告右手自左手之紅色手提袋取出手機。被告以其右側身體向前,其姿勢微蹲、俯彎身體,並右手向下伸至告訴人臀部下方,疑似做出由下往上拍攝之動作。被告面部朝向告訴人背部位置。告訴人微向左轉頭…」(見原審易字卷第62至63頁),堪認被告於案發時是有持本案手機靠近告訴人臀部下方之行為,但所為係窺視或著手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仍難僅憑上開事證資料率予認定。再以本案手機內並未查得被告竊錄告訴人隱私部位之照片或影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勘察紀錄、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可參(見偵卷第37至45頁、第85頁),則被告究持本案手機窺視或竊錄,攸關其所為是否構成刑事不法行為,非無再行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予勾稽卷內事證,即認定本案手機為被告所有持以窺視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所用之物,而諭知沒收,實嫌速斷,難認妥適。 ㈢另依卷內事證,被告於本案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 當庭給付新臺幣4萬元作為本案之賠償金額,經告訴人當庭收訖無誤(見原審易字卷第87頁)。是本案手機倘確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於審酌是否宣告沒收時,就有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情事,允宜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併予詳酌,以兼顧公共利益與被告權益之維護。 五、綜上所述,被告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全無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予調查審認後,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SAMSUNG藍色智慧型手機 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及記憶卡各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