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M-113-抗-2001-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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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0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健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131號裁定 (113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原審)裁定意旨略以: 受刑人陳健源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參酌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中請求從輕定刑的意見、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的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佐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之情,爰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的原則。 貳、抗告人即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   由原審裁定附表可知,我所犯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原審就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雖無不法,但刑罰的最終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過向善,早日回歸社會。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已深受教訓,爾後絕不再犯,請重輕量刑,使我早讓回歸社會並避免浪費社會資源。 參、法院定執行刑時應整體評判,俾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的社會功能。法院於決定應執行之刑的宣告時,自應注意從行為人所犯數罪中反映的人格特性,以及刑法目的與相關的刑事政策,但如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有違比例原則的裁量權濫用等例外情形,即沒有違背裁量權的內部界限。是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的宣告時,應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尤其是各個犯罪之間的關係,包括各別犯罪的獨立性與依附性、犯行實施頻率、侵害法益種類是否相同等要素,如行為人先、後的犯罪有明顯的原因結果,或所犯數罪是出於無從控制的生理或生理障礙時,執行刑即應予以減輕處理),並應權衡行為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如行為人是否有長期故意犯罪傾向,或是對過失行為常常抱持輕率態度,或者數罪間只是相互無關的犯罪),在量刑權的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予以整體評判。 肆、原審所為裁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濫權擅斷等違誤情形: 原審以受刑人先後犯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8月確定,檢察官聲請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認為聲請為正當,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據此可知,原審裁定所定的應執行刑,是在各刑期中的最長期(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宣告刑總和的刑期(有期徒刑2年1月)以下的範圍,並審酌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與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相加總合為2年的內部界線上限,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的外部界限,也未逾越自由裁量的內部界限,核屬法院於個案中的職權行使,則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原審所為裁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濫權擅斷的違誤情形。又由原裁定附表所示,顯見受刑人所犯3罪均屬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再對照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顯見受刑人自民國99年迄今,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總計有10罪(含原裁定附表所示3罪),顯見受刑人有長期因飲酒而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的傾向。是以,本院綜合上情並考量原審裁定所審酌的事項,認本件原審定執行刑的裁量結果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亦不違背受刑人所提及的各項法律原則,受刑人的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伍、結論:   綜上所述,本件原審於定執行刑時,已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的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他所為犯行的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回復社會秩序的需求,也沒有背離司法實務在相同或類似案件的所定執行刑的基準。是以,受刑人提起本件抗告所為的主張,顯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陸、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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