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M-113-抗-204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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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48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洪汎群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44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固指謫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3 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多了3月的刑期,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抗告人所指顯係就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抗告人既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定附表編 號1宣告刑欄之記載「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4次)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7次)」有誤,應為「有期徒刑1年2月(6次)、2月(4次)、1年(1次)」。抗告人於未定執行刑前,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詐欺等案件之應執行刑為1年10月,接續原審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詐欺案件之刑期1年2月,合計為3年,原審定刑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反而多了3月刑期,顯然有誤,請求更正,爰提出抗告。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定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固向原審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然於案號欄記載「112年度聲字第3933號」,並敘明系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較未定執行刑之刑期多出3月,有違經驗法則及公平公正原則,請求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並未具體提及執行檢察官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有何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而系爭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抗告人以系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為由,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具體指摘,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原裁定同本院前揭認定,而駁回本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至抗告人雖指摘系爭裁定附表編號1所載之宣告刑有誤, 且所定之應執行刑亦有違誤云云,然而,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判決確定(即系爭裁定附表編號1),就其所犯①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1年(1罪),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系爭裁定就該案件於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4次)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7次)」,上開括號內「4次」、「7次」應係指抗告人於該案所犯罪數,即洗錢罪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7次,並非指應執行有期徒刑之次數。又依上開判決主文之記載,可知該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為5月(洗錢罪部分)、1年10月(加重詐欺部分),並非僅有抗告意旨所謂應執行1年10月而已,則系爭裁定定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並未重於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5月),而無抗告意旨所稱定刑後多出3個月之違誤,抗告人執前詞指摘系爭裁定不當,顯有誤會,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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