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抗-2056-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永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6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楊永助所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原裁定理由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永助所犯原裁定附表所 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民國111年9月28日)前所犯,抗告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無不合。審酌附表各罪之罪質雖多相同,然時間難認密接,侵害多數財產法益,責任重複非難性低,及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受刑人將來回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兼衡預防需求、刑罰比例原則及恤刑等一切情狀後,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4年2月等旨。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8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將檢察官聲請書所附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引為附表,然原裁定附表卻僅有編號1至3、7、8之罪,無編號4至6之罪,則原裁定附表所缺漏之編號4至6之罪是否亦在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即有疑義,原裁定顯有理由矛盾之情,尚屬未當。  ㈡又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經核固未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惟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除編號1為傷害罪外,皆係犯竊盜罪,罪質相同,且皆非屬不可替代、不可回復之個人法益,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2月27日至111年6月20日間,尚屬密接,行為態樣亦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抗告人之各判決分別確定後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自應就抗告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綜合觀察,俾符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經濟原則,避免所定刑度有重複非難行為不法內涵之虞,致違反責罰相當性原則。然原裁定未能就抗告人之犯罪情節為綜合考量,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與內部界限相契合,以致責罰不相當,自欠妥適。抗告理由雖指應依連續犯規定為定刑之考量,然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廢除,抗告人所犯各竊盜罪自應分論併罰,抗告人所陳抗告理由固不足為採,然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又本案已無其他應由原審法院另為調查之事項,亦無影響抗 告人審級利益之處,為求訴訟經濟,本院認有自為裁定之必要。爰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附表各罪中最長刑度即附表編號2、8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下(附表編號1至6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復參酌前述抗告人之各項情狀,並審酌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慎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衡酌抗告人之意見等定刑因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1年6月20日 111年2月27日 偵查 機關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 第24321號 111年度偵字 第26250號 111年度偵字 第1543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 第1586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421號 111年度易字 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 第1586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421號 111年度易字 第268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2月26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2日至 111年4月3日 偵查 機關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 第22068號 111年度偵字 第22068號 112年度偵字 第3433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71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71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0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71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71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04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3年1月3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2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10日 偵查 機關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 第40599號 111年度偵字 第40599號 最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3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備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