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M-113-抗-206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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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6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侯文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侯文榮(下稱抗告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其中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參酌抗告人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受內部界限 及外部界限法律所規範,故法官裁量權應合乎憲法比例原則,原裁定雖未違背法令,然對抗告人累進處遇影響甚大。抗告人所觸犯之律法並非侵害國家法益及個人法益,原審裁量之刑顯有過苛之嫌。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期總和為6年3月,依法學月刊102期黃榮堅教授意見,定應執行刑應以0.69數值方合乎憲法比例原則,懇請撤銷原裁定,重新裁量範圍低於6年,抗告人均可接受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雖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依抗告人聲請,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另就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6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7月;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刑期,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6年3月。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且已酌予減少刑期,顯見原審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時間、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行為態樣、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性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罰,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是已適當地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抗告意旨援引學說理論之執行刑計算方式以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然個案情節不同,本難統一計算標準;另所引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41號、24年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亦與本案情形無關,本院自無從參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2日16時許 111年4月16日某時許 111年10月11日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 4166號 111年度簡字第 4953號 112年度簡字第 40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 4166號 111年度簡字第 4953號 112年度簡字第 40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76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29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29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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