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抗-2087-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8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秉鋐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02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林秉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秉鋐(下稱抗告人)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抗告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正當;又抗告人具狀陳述意見稱:其深感悔悟,希望能早日返鄉,從事正當行業,賠償被害人損失,且抗告人家中有年邁60幾歲之父母,父母離異,父親中風,雖由妹妹照顧,但存有諸多不便處,父親及妹妹亦期盼抗告人能早日返鄉,抗告人也向家人保證出獄後回從事正當工作,不會再因一時慾望、困苦而不思進取,抗告人已服刑逾3年6月,希望定刑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7年,讓抗告人早日回鄉以盡孝道等語,而考量抗告人上開陳述內容及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除附表編號2所犯為妨害風化罪、附表編號6、17為妨害自由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1、3至5、7至16、18至20所示各罪,均屬加重詐欺相關犯罪,所犯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期間自108年2月至109年3月,期間非短,且次數高達219次之多,被害人繁眾,不僅對於社會治安、風氣有所危害,亦對各被害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且依抗告人上開所陳,抗告人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以盡彌補之責,其漠視法令之禁制,所為實難輕縱,復參以抗告人於前案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108年間偵查後,甚或提起公訴後,猶未悔悟,而繼續為其他詐欺犯行(如附表編號18),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兼衡其犯附表所示之各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類型、所侵犯之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抗告人上開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8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5、7至16、19至 20所示各罪均為相同類型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且均為抗告人於民國108年2月底至108年4月間所為之犯行,犯罪時間甚為集中(僅不滿2個月)。故抗告人所為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仍與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犯罪有別,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獨立性相對較低,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抗告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並無不同;是參諸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前雖曾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然抗告人既係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導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則刑罰效果自應允宜酌予斟酌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内涵之法律内部性界限,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亦均為相同類型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亦集中於109年1月22日至3月2日間(不滿1個半月),是依上揭法律内部性界限之原則判準,當同有重複評價之情,而與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悖,原裁定雖以「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期間係自108年2月至109年3月,期間非短」為由,裁定抗告人重達18年有期徒刑之刑期,然依上所述,抗告人並非自108年2月至109年3月犯罪長達1年有餘,而係分別犯罪2個月左右暨1個半月,故原裁定衡量抗告人犯罪情節之基礎事實已容有錯誤,依此所定之應執行刑自有過重失當之情。抗告人雖尚未與全體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於109年3月間犯有如附表18所示之罪,係因為抗告人長年需扶養中風之父親,本身又囿於年紀、學歷不高乃至經濟條件不佳,而無能力與被害人一一達成和解,甚至又因此再度失慮而犯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以上開情狀觀之,抗告人行為雖誠屬不法應予非難,然其終究並非至惡之人,但原審卻定以近乎殺人等重罪之刑度,自難謂妥適。抗告人於本件犯罪時年僅20出頭,年紀極輕,而其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後,迄今已執行3年4月,在獄中之表現均十分良好,故原審裁定直接逕認如此年輕之受刑人「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等情,已嫌速斷,且更以之而定重達18年有期徒刑之刑度,自當更非妥適之矯治之法。再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56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0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丑字第2782號,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期總和為37年,原審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僅減少19年7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原則。抗告人係短時間重複犯詐欺罪,僅因檢察官先後起訴時間快慢分案審理,各案獨立性不高、責任非難重複性極高,動機、目的、手段完全相同,抗告人於案發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大幅降低所生危害及損害。又本案詐欺犯罪日期密接,犯罪期間非長,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數罪併罰可能會過重而不合理情形,致刑罰輕重失衡,原裁定未考量上情而有過重之嫌,從而,懇請從輕重定抗告人應執行之刑,俾利抗告人早日回歸社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2所犯為妨 害風化罪、附表編號6、17為妨害自由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1、3至5、7至16、18至20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除編號18(附表編號18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2日間)外,附表編號1、3至5、7至16、19至20犯罪時間集中在108年2月26日至同年11月27日間,犯罪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具有高度重複性,且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各罪間之獨立性甚低,透過該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似不宜酌定過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1罪1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其真心改過向上,盡早回歸正常社會。原審未衡量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及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222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是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如除附表編號2所犯為妨害風化罪、附表編號6、17為妨害自由之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甚為接近,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並綜合考量抗告人就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7外均坦承犯行,有助案件儘速確定並執行,反映抗告人已有悔悟而願意面對罪責並接受懲罰矯正之人格特質,且抗告人犯罪時年紀甚輕,思慮難認成熟,仍具可塑性,透過監獄適度教化仍可期待改過遷善,刑之執行成效較能期待,並兼衡前揭定刑外部及內部界限(包含編號3、5、7、8、9、10、11、12、13、14、16、19各自曾定應執行刑之寬減幅度),暨斟酌抗告意旨(見本院卷第29至43頁),自有將該等執行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且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風化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共10罪】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6日 108年11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 108年3月25日(2次) 108年3月27日(5次) 108年4月2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296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584號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9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 109年度簡字第4732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3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09號 109年度簡字第4732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109年度訴字第263號 確定 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4號(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3號、109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5日 108年3月25日(1次) 108年8月8日(2次) 105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81號等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2771號等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8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9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月16日 110年6月7日 110年5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7號(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4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7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共3罪】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日(1次) 108年4月16日(3次) 108年4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1次) 108年3月27日(7次) 108年2月28日(2次) 108年4月25日(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等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108號等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253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10年9月8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11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1月2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2號(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4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24號(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10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91號(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6次)、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 【共2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2次)、有期徒刑1年1月(9次) 【共31罪】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日(4次) 108年4月20日(6次) 108年4月22日(5次) 108年4月23日(8次) 108年4月22日至23日(2次) 108年4月24日(4次) 108年2月22日(5次) 108年2月22日至23日(1次) 108年2月23日(5次) 108年2月23日至24日(1次) 108年2月24日(14次) 108年2月27日(4次) 108年2月28日至3月1日(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819號等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14號等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3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月12日 110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6號(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2月)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7號(經高雄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應執行刑3年2月)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3號(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刑3年10月)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1次)、有期徒刑1年7月(4次)、有期徒刑1年5月(20次)、有期徒刑2年(1次) 【共2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0次) 【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7次) 【共47罪】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4日(8次) 108年3月25日(7次) 108年4月9日(10次) 108年4月10日(1次) 108年3月28日(1次) 108年3月29日(1次) 108年3月30日(7次) 108年3月30日至31日(1次) 108年3月31日(7次) 108年4月13日(3次) 108年3月21日至22日(1次) 108年3月22日(1次) 108年3月28日(2次) 108年3月29日(3次) 108年3月30日(4次) 108年4月1日(1次) 108年4月3日(1次) 108年4月8日(8次) 108年4月8日至9日(1次) 108年4月10日(15次) 108年4月13日(4次) 108年4月19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73號 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43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12月1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87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1號(經基隆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判決應執行刑3年)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號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5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共11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8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8月(1次)、有期徒刑1年7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共19罪】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6日(10次) 108年2月26日至27日(1次) 108年4月9日 109年1月22日至109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02號等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3480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7號、第10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1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7號、第10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1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8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6(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7號、第107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31號編號 19 20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8日(5次) 108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62號 基隆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8號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5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00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11月)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