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抗-217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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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7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芷蓁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6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黃芷蓁(下稱被告)因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於113年6月2日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被告固聲請於113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月27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以便代表灃億國際有限公司前往德國慕尼黑參加功能性布料展,惟查,被告於偵查時坦認犯行,復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罪,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自陳為灃億國際有限公司主要業務負責人,顯見具一定資力或管道可在國外長時間停留,縱被告於本案之參與程度不如同案其他被告,其間仍有相當之分工,如解除上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有滯留不歸之虞。衡酌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居住遷徙、行動、工作等自由權利,不因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而影響其工作權益,被告任職之灃億國際有限公司受邀至德國慕尼黑參展,要與斟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之要件無涉;並審酌本案目前審理進度、被告涉案罪質之輕重、出境之必要性等因素,認基於保全本案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或後續可能刑罰執行之重大公共利益目的,暨限制出境已為限制基本權利較為輕微之替代保全手段,認被告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就其所參與之事實,即「106年9月12日 接獲自鴻展公司領取500萬元,因而於同日於台北富邦銀行辦理鴻展公司人民幣結匯1,291,651.79元,兌換為新台幣5,922,869元,並於同年月13日自台北富邦銀行領出120萬元之千元鈔及轉交給陪同領取之人」等情,業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相符,並無串證或滅證之情。灃億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展業務,於本案偵查前即已安排妥當,僅屬短暫活動,且其尚有2名子女在臺灣就學,於活動結束即會返台,命適當之保證金即足以確保其遵期到庭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所定之限制出境、出海,固係 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其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強制處分,惟因尚不影響被告在國內之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為低,法院自可採取相對較寬之標準,判斷有無法定之相當理由。審判中有無此等事由與實施之必要性,屬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衡酌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倘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1號裁定見解參照)。 四、查原裁定已敘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被告為代表灃億國際有限公司赴德國慕尼黑參展而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所憑理由,其所為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況所謂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係指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而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本件被告自陳擔任灃億國際有限公司之主要業務負責人,受邀參與在德國慕尼黑舉辦之商展(原審卷第5頁),可見被告具有海外之聯繫管道,並有滯留海外之資源,可見有逃亡之高度疑慮;況依被告提出之電子機票、旅行社機票預定中心發出之電子郵件(原審卷第19、21頁),足認被告係於113年6月1日自行訂購前往慕尼黑之機票,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翌日即113年6月2日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通知被告(原審卷第29、31頁),被告猶未變更行程或主動向檢察官陳報此情,亦可見被告仍有逃亡之動機。而有無暫時解除出境、出海限制之必要,既由法院於每一案件中,依照個案具體情節、訴訟進行程度等為衡酌裁量,原裁定已斟酌本案案件進行之訴訟狀況暨以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保全日後審判執行之必要性、公共利益之維護、對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力之限制程度等情狀,認無法以具保替代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而駁回被告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核無不合。 五、被告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要非有據。從而,被告之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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