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M-113-抗-2335-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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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3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韓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5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韓星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 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原審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12年10月25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4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並整體考量受刑人於原審調查表陳述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暨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經核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未較重於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3、4、7)前定之執行刑(依序為有期徒刑8月、3月、8月、7月)與附表編號2、5、6之宣告刑(依序為有期徒刑3月、1年2月、8月)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3月),未逾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除斟酌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外,復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犯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法律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為整體評價而裁處,顯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逸脫前揭範圍為衡酌,於法並無違誤。又他案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事由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未盡相合,自難以比附援引為本案有否裁量濫用之判斷。抗告意旨所執他案裁量情形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泛稱刑法刪除連續犯後,數罪併罰應避免刑罰過重等,漫指原裁定裁量過苛,或謂原裁定未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時間相近,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對其權益難謂無影響等由,求為寬減之裁處,均係對原裁定已考量前揭各情在內所為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24日、 112年3月26日 112年5月8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2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263、26266、262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13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988、419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9號 112年度簡字第471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9號 112年度簡字第471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8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7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0號 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6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9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6日、 112年5月13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4月6日至112年6月6日 112年5月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27、37049、3713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308、6117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842、49833、526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3、112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34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3、112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34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3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21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6日、 112年8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842、49833、526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34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34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22號 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3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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