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抗-2356-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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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朱書廷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60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同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同附表編號3至14所示之罪,均係受刑人同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而如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同附表編號1至12、1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14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堪以認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為有評價不足,蓋抗告人是為初犯   ,對所犯之罪也都坦承不諱,深感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請求於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下,酌量減輕刑期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 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3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1年3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及30年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1年4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又附表編號1至12、14所示之罪前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11年2月,已就抗告人刑期有所減輕,原審再於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以及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暨各罪間之關聯性等因素,參以抗告人具狀請求從輕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71至76頁)各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行為人前科、犯後態度等情形,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24日~108年10月25(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 108年10月09日 108年10月04日~108年10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521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2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02日 109年06月02日 109年0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07月13日 109年07月13日 109年0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空白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3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09月22日~108年10月15(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36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43號 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4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03月18日 110年0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2月09日 110年04月13日 110年0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02日~108年10月10日 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26日(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 108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81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4號 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08日 110年04月15日 110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5月04日 110年05月19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9日 108年09月17日~108年09月20日 108年0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7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32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3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9年度訴字第127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10日 111年03月10日 111年0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等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4月12日 111年04月19日 111年09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編     號 13 14 空白 罪     名 公共危險 詐欺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03月11日 108年08月12(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108年10月08日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82號 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996號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02日 113年04月26日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996號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13年06月04日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空白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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