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抗-2388-20241125-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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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8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語緁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語緁(下稱抗告人)因 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抗告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雖有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情節、彼此關聯性及抗告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雖就不同案件有各自裁量權限,然相類 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原裁定未依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懇請庭上給予抗告人合理、公平之裁定等語。 三、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 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符合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確係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之前,且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雖抗告人所犯有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係依抗告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於法自無不合。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示所各罪,其中最宣告刑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及編號4),而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所處宣告刑之總和為13年3月(附表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9月、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2年,故為1年2月+3月(2罪)+5月+1年2月+1年2月+10月(2罪)+7月+4月+7月(2罪)+4月+6月(2罪)+1年+9月+2年=13年3月),原審於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情節、彼此關聯性及抗告人就本案表示之意見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再者,參之本件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所處宣告刑之總和為13年3月,相較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共減去8年9月之恤刑,顯已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嚴重性、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並斟酌抗告人所犯案件類型及情節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 ㈢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既無違背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責相 當原則之情,而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亦無定刑過重之不當,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違誤之處,自應予維持。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23 111/05/21 111/05/30 111/05/31 111/06/01 111/05/23~111/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0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1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3月30日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5月08日 112年07月19日 112年07月19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3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3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07/23~111/03/28 110/06/19 110/06/23 110/07/04~110/08/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7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4、1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號 112年度訴字第221號 112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6月30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號 112年度訴字第221號 112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8月01日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9月04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11~110/08/31 111/02/14~111/03/29 110年10月間至111年0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4號、第10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75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47號 112年度易字第53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8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8月03日 112年08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47號 112年度易字第53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8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09月04日 112年09月13日 112年09月14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3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8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1/12/07~112/0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6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0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0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