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HM-113-抗-2509-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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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0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天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0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原裁定附件所示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處該附件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同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12日,而同附件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另受刑人所犯同附件編號1至4、6至8、10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與同附件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原審審核聲請人聲請就如原裁定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認其聲請應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數罪併罰部份縱非同一性質,然罪責 相較於殺人、強盜等重罪,科刑卻不遑多讓,請就責任遞減、限制加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公平正義原則,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 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2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及30年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抗告人本件定刑數罪前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3、6至10所示之罪備註欄)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各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3年3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詐欺、竊盜、肇事逃逸之犯罪類型,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行為時間,暨各罪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並參考抗告人於意見表上之意見(見原審卷第251頁)各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至抗告人固提出調解筆錄及和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7至28、29至30頁),然行為人犯後態度等情形,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5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07日~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08日~110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00號 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96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 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30日 111年06月02日 111年06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 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7月12日 111年07月19日 111年0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肇事逃逸、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1月27日~111年0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5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31(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 112年03月31日 112年0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6日 112年05月16日 112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05日~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04日~110年11月07日 105年04月25(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日~110年0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1號 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9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5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0日 112年07月26日 112年0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9月19日 112年08月31日 112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8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10 空白 空白 罪     名 詐欺 空白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空白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06日(8罪) 空白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 空白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空白 空白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 空白 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04日 空白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空白 空白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 空白 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2月06日 空白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空白 空白 備註 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空白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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