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抗-2672-2024123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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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7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張明益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7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年陸月。就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日期, 犯如該附表所示之罪,經該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該附表所示,且於該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未敘明原 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關連性,法益侵害之程度、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亦未說明如何審酌同附表所示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定應執行之刑。觀諸抗告人所犯同附表所示之罪皆屬同罪質之洗錢罪、詐欺罪,其中犯罪時間自109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17日,僅短短47日犯罪時間,可見原裁定所為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明定。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就有期徒刑部分: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以下逕稱編 號)所示各罪;就併科罰金部分,抗告人所犯如編號2、6、10至11、15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罰金確定在案,原審法院則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就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至14、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於執聲卷可查。且就有期徒刑部分,前曾經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2、4、8至11、13至14、16所示之罪備註欄);就併科罰金部分,前亦曾經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2、10至11所示之罪備註欄),有附表所示各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就本件有期徒刑部分、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復已使抗告人就本件定刑表示意見,其稱「希望判8年至10年間」等語,有原審訊問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75至76頁),並以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30年以下;暨於各刑中之最多額者(罰金3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罰金12萬5千元)以下者,分為本件外部界限,而就有期徒刑部分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24年7月;就併科罰金部分之內部界限為罰金8萬6千元,裁量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罰金6萬元,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較重於內部界限。 ㈡、惟抗告人所犯如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均為詐欺、違反洗錢防制 法之罪,同為財產犯罪,且侵害之法益均非具不可回復性,犯罪日期亦集中在109年9月至10月間,間隔非長,又先前歷次所定應執行刑,雖均已獲相當恤刑,惟因分別起訴、判決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原審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罰金6萬元,難認已充分考量上情,所定有期徒刑及罰金之應執行刑,核屬過重,難以維持。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另參諸數罪併合處罰之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 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複數罰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罰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衡酌抗告人犯罪時年紀尚輕(約25歲),且本件數罪如前述犯罪類型相同、侵害法益非不可回復、犯罪日期間隔非長、因分別起訴及判決致責任非難程度重複性高,若科以過重之執行刑,於實際執行時,刑罰邊際效應恐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行為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行為人犯行總體不法內涵,以及從應報、預防暨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抗告人所犯如編號1至16所示有期徒刑,暨編號2、6、10至11、15所示罰金,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項前後段所示之有期徒刑、罰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 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罰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組織 洗錢防制法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4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13日(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109年10月17日 109年09月13日 109年10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67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70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0年02月22日 110年05月03日 110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6月10日 110年0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1萬1,000元確定 空白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併科罰金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12日 109年09月26日 109年10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號 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19日 110年05月12日 110年07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6月23日 110年06月29日 110年0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219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空白 空白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 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19日 109年10月03日 109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0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4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24日 110年08月06日 110年08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6月30日 110年09月14日 110年09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高雄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併科罰金3萬元(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併科罰金1萬元(共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14日 109年9月24日至109年10月12日 109年0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8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46、4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25日 110年12月29日 112年03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46、44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9月25日 111年02月08日 112年05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 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6、4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 空白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次)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05日至109年10月13日 109年9月24日至109年10月12日 109年9月7日至109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31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7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19號 110年度簡字第30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4日 112年09月13日 111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19號 110年度簡字第30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9月27日 112年10月18日 111年0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空白 編 號 16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03日至109年0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5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