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抗-270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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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70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晟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24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晟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22所示案件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編號6、9、16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至5、7、8、10至15、17至2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捺印,此有上開意願表1紙附卷可參。是抗告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皆為侵害他人 財產法益之竊盜罪,且行為態樣、手段、情節、共犯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僅被害人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復斟酌抗告人在前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表示對法院定刑之意見為「聲請人對所犯之罪深具悔意,且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定刑時應全面重新裁定,以利受刑人早日回歸社會,彌補社會,並照顧家中80旬雙親」,並於其上簽名、捺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經審酌抗告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自95年起,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造成數 罪併罰後產生刑罰過重、不合理之情形。原裁定未若其他法院定執行刑大幅減輕刑度,所定執行刑過重等詞。 三、按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因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實行,於受刑人亦影響甚鉅,為保障其權益,並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除聲請有程序上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依現有卷證或經調取前案卷證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例如非鉅額之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依受刑人之經濟狀況負擔無虞者)等顯無必要之情形,或受刑人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刑期即將屆滿,如待其陳述意見,將致原刑期與定刑後之餘刑無法合併計算而影響累進處遇,對受刑人反生不利等急迫之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為審慎之決定。是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前」,應將聲請書之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且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經查: (一)抗告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刑確 定一節,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認附表所示數罪,係抗告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固非無見。惟原審受理本案期間,抗告人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原審於113年11月29日為本案裁定前,於同年月27日僅囑託抗告人所在監所即臺中監獄長官,將本案檢察官定刑聲請書繕本送達抗告人,並未就本案定刑聲請內容,提解抗告人到庭或以函文詢問等其他替代方式,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嗣抗告人於同年12月3日始簽收本案檢察官聲請書繕本等情,此有原審法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送達證書、臺中監獄簡復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75頁至第279頁)。足見原審係在抗告人收受本案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之前,即逕行裁定,且在裁定前,未給予抗告人就本件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對抗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定刑案件陳述意見之機會,復未於原裁定說明本案有何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要難認抗告人之意見陳述權已獲保障。又原審所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顯非前揭「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例如非鉅額之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依受刑人之經濟狀況負擔無虞者)」等情形,亦無「受刑人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刑期即將屆滿,如待其陳述意見,將致原刑期與定刑後之餘刑無法合併計算而影響累進處遇,對受刑人反生不利」等情事,則原審未依上開規定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逕予裁定,自非適法。 (二)抗告人於113年6月6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 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下稱本案回覆表)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表示其就所犯各罪均坦承不諱,請求從輕酌定應執行刑等意見,此有本案回覆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19頁),可見檢察官於113年11月22日向原審提出本案定刑聲請,雖係依抗告人之請求而為,且抗告人曾向檢察官表示有關定刑聲請之意見。然抗告人於113年6月6日在本案回覆表,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刑及表示意見之時間,距檢察官提出本案定刑聲請,已間隔多月;且依前所述,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明定「法院」對於定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之例外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自難僅以抗告人在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定刑聲請之數月前,曾向檢察官表達上開意見,逕認前開規定明定「法院」應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程序業已完足。又抗告人係在原審為本案定刑裁定「後」,始簽收原審送達之檢察官聲請書,且原審在裁定前,未給予抗告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使抗告人無從於原審法院裁定前,就本案定刑聲請內容,向法院表示意見;原審復未於原裁定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無從認定抗告人之意見陳述權已獲保障。故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1/10(2次) 111/04/27 111/08/12 111/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9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94號 111年度易字第504號 111年度易字第2231號 判決 日期 111/08/30 111/11/08 111/11/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94號 111年度易字第504號 111年度易字第2231號 判決 日期 111/08/30 111/12/12 111/12/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7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3號 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非字第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4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05/12 111/01/16 111/05/09 111/05/29 111/04/05 111/06/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97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3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8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870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68號 111年度簡字第5088號 判決 日期 111/12/12 111/12/28 112/01/0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870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68號 111年度簡字第5088號 判決 日期 112/01/30 112/02/07 112/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3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0號 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非字第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01/03(2次) 111/05/03 111/05/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76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7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 111年度易字第576號 111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 日期 111/12/13 112/02/14 112/02/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 111年度易字第576號 111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 日期 112/01/30 112/03/20 112/03/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94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21 111/07/24 111/06/02 111/05/28 111/05/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2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82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基隆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67號 112年度易字第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8號 判決 日期 112/03/16 112/03/09 112/05/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基隆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67號 112年度易字第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8號 判決 日期 112/03/16 112/04/17 112/05/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61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04/18 111/05/07 111/05/31 (2次) 111/07/23 111/04/07 111/06/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8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4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0號 112年度易字第601號 判決 日期 111/09/26 112/05/25 112/05/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4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20號 112年度易字第601號 判決 日期 112/05/22(撤回上訴) 112/07/11 112/06/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9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74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19 111/03/26 111/07/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1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11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號 判決 日期 112/05/30 112/06/14 112/07/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號 判決 日期 112/06/27 112/08/03 112/08/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9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6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28 111/07/18 111/07/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77號 判決 日期 112/08/07 112/11/03 112/10/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77號 判決 日期 112/09/05 112/12/06 112/11/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7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91號 編     號 22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04/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34號 判決 日期 113/01/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34號 判決 日期 113/02/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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