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HM-113-抗-2785-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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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78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泗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4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泗紋(下稱抗告人)因 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抗告人書面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認聲請為正當,復審酌抗告人所犯均係幫助洗錢與加重詐欺為不同犯罪,考量抗告人關於定刑之意見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爰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係以最重宣告刑乘以0.67,加上第 二重宣告刑乘以0.7而得出一具體整體刑之構想,懇請從軽、從新裁定抗告人之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原審裁定就附表編號2至4關於「確定判決法院欄、案號欄」及附表編號5關於「犯罪日期欄」等部分記載有誤,爰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既在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1年9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部分罪刑)以上,而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0年4月(4月+1年1月+1年3月+1年3月+1年9月+1年3月+1年+1年1月+1年4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各罪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即6年1月(4月+1年1月+1年3月+1年3月+2年2月),再減少有期徒刑1年7月之利益,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涉犯罪類型為幫助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犯行時間密接、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抗告人所犯數罪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事項後始為量定,且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法。  ㈡至上開抗告意旨雖稱定刑計算方式等語,然觀如附表編號5所 示各罪之刑期加總為有期徒刑6年5月,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已大幅減少4年3月;縱上開各罪再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1年1月、1年3月、1年3月合併定刑,其減讓空間實已相當有限。原審考量上情,就上開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已定之執行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且整體減刑比例高達0.4355(即4年6月/10年4月,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尚符罪責相當原則。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本件抗告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吳泗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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