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抗-278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786號 抗告人 即 再審聲請人 陳茗宸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3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理由略以:抗告人即聲請再審人陳茗宸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98號判決處刑,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881號不起訴處分書,然個案審判之事實審法官或合議庭有獨立認定事實之職權,就具體個案依調查證據得心證而為判斷之結果,不受其他個案認定事實之拘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並非新事實或新證據,抗告人聲請再審,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不符,其聲請再審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 二、抗告理由略以:依據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足認抗告人應受輕 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原裁定未詳為審酌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非屬新事實或新證據,而駁回抗告人所提再審聲請,顯然違背法令云云。 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係以證據是否具未判斷資料性而定其新規性之要件,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者,不論該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甚且法院已發現之證據,但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加以判斷者,均具有新規性。如新事實或新證據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跨越新規性門檻,猶不足以開啟再審,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特性,始足當之。又個案審判之事實審法官或合議庭有獨立認定事實之職權,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調查證據得心證而為判斷之結果,不受其他個案認定事實之拘束,判決本身並非證據,自不得以他案判決,執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聲請本案再審之依據。此於檢察官就各個案之偵查所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情形,本於相同法理,該偵查之處分亦非證據,自不得以他案偵查之處分,執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聲請本案判決之再審依據。 四、經查:  ㈠抗告人於原審提出再審之聲請時,僅附具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主張該不起訴處分書為新事實、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就抗告人聲請再審所執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已敘明何以非屬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要件不符,經核原裁定此部分認定,於法並無不合。徵諸前揭說明,個案審判之事實審法官或合議庭本有獨立認定事實之職權,得依調查證據所獲心證而就具體個案為判斷,不受其他個案認定事實之拘束,前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證據,自不得執之作為新事實或新證據,再遽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抗告人提起抗告仍僅執前揭不起訴處分書主張為新事實、新證據,未再提出任何新事實或新證據,自與前述聲請再審事由未合,所提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再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要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另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抗告人雖指定吳淑歆為送達代收人,然吳淑歆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在本院所在地內並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抗告人所為送達代收人之指定顯與前揭規定未合,不生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應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