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M-113-毒抗-390-20241004-1

字號

毒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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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國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第一審裁定(113年度毒 聲字第22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按應為抗 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且至今仍未 補陳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 法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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