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M-113-毒抗-448-20241115-1
字號
毒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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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448號 抗 告 人 劉名埕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71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名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劉名埕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原審法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表明抗告之意,並未敘述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