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HM-113-毒抗-448-20241205-2

字號

毒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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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44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劉名埕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71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1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劉名埕(下稱被告)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17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提起抗告(按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為「抗告」,本件被告所提之抗告狀誤載為「刑事上訴狀」),惟其所提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至法務部○○○○○○○,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等節,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第65頁)。是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於被告,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確定證明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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