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HM-113-毒抗-474-20241202-1

字號

毒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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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卓奇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92號 ),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提 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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