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1002-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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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俊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766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 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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